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兴宾 北京催债: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
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
 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
  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
  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
  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
  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
  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
  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
  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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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
兴宾区即原来宾县,后在来宾县的基础上成立兴宾区,是来宾市唯一的市辖区,是来宾市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交通中心,也是一个以壮民族为主体的多民族聚居城区。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部、红水河下游。东与象州、武宣县交界,西与上林县接壤,南连贵港市、宾阳县,北邻忻城、柳江区,西北与合山市毗邻。秦,今区地属桂林郡。汉初属南越国。汉武帝于元鼎六年(公元前111)平定南越国,析其地为郁林、交趾等郡,今区境属郁林郡。三国时代,为吴国属地。这时在中溜县之北、潭中县之东置五溪县,区境在中溜、潭中、五溪、临浦县之间,为桂林郡辖。晋朝,为潭中县地的一部分。南北朝为中溜县地。宋齐梁属桂林郡,陈属象郡隋朝,县境为阳寿、桂林县地。清康熙以前,仍沿明制。顺治八年(1651),清兵至来宾县城,县归清。雍正三年(1725),改属宾州直隶州。十二年(1734)还属柳州府。